被告知人:徐*华 身份证号码:330381********364X
被告知单位:无法定代表人: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4月02日15时29分许,你驾驶牌号为浙CC2789的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瑞安市隆山东路拱瑞山路口处时,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经查实,本次违法你驾驶的车辆是轻便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现场照片、电话通知记录、查获经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记9分。
2、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855762,联系人:缪警官、余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301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