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董*杰 身份证号码:330381********5131
被告知单位:无法定代表人: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4月09日15时26分许,你驾驶牌号为浙C6ZW53的小型轿车,途径瑞安市罗阳大道与万松东路路口处时,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轮毂、卡钳)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现场照片、查获经过、电话通知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轮毂、卡钳)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并责令恢复原样。
2、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855762,联系人:缪警官、余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301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