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贤(330327********02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4月18日00时29分,你驾驶浙CFF7979小型普通客车,在龙港市人民路与泰安路路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41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你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本次违法无从轻裁量情节,无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音视频资料、现场照片、驾驶证、公安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壹仟伍佰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59906975,联系人:方警官 王警官
单位地址 :龙港市西城路666号
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