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选当事人(身份证号码330326********6512):
你于2025年02月08日21时17分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扣留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DDT19090452),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26399131626 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平阳交警一中队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到案接受处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规定,通知你及时接受处理,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涉案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平阳县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