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牙(360521********70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02月19日06时58分,你驾驶悬挂防盗备案号为温州RA351179非标电动自行车(车架号:L5XDE1ZT6M6378250,电动机号:CKTM950282C)行至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滨海大道与滨海二十一路交叉路口,实施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闯红灯);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询问笔录、身份证明、网上查询记录、工作记录、证人陈*和廖*寿及袁*城的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第3303114202500006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8568119,0577-88568118,联系人:严警官、孔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街道滨海四路杨柳路路口交管局五大队事故处理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5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