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男,准驾车型:B1,身份证号码:330321********6319,于2025年03月02日19时39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UV782(悬挂号牌浙CXV53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埭头路三溪路西15米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你收缴并强制报废车辆,收缴机动车号牌(浙CXV533),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500元的处罚。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你收缴并强制报废车辆,收缴机动车号牌(浙CXV533),罚款12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我单位于2025年04月28日依法作出330300210082800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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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