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牌号为浙CUX95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主吴*荣(身份证号码522325********0412):
本机关对当事人陈*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1116)违法行为已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4年12月25日向当事人陈*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文号: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 第3303022601352010号】,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或补办□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驾驶证,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车牌号为浙CUX95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涉案车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规定,再次通知你补办或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3个月仍未补办或提供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公告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公告日期:2025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