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阳,性别: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500222********377X,于2024年12月14日16时22分,胡*阳驾驶车牌号为玉环0847442的电动自行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应道观巷信河街西侧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胡*阳有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022601386914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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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