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身份证号码342224********1693):
你于2025年05月06日,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扣留悬挂号牌号码为浙CCA39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5927715编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二中队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到案接受处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规定,通知你及时接受处理,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涉案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5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