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森当事人(身份证号码413026********6934):
本机关对你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已于2025年05月0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5年06月04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瑞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812301470654号】,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3款的规定,通知你消除车辆违法状态,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车架号码为ZX2103-1627的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或补办☐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驾驶证,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车架号码为ZX2103-1627的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4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或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驾驶证☐足以办理述手续的合法证明,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车架号码为ZX2103-1627的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号车架号码为ZX2103-1627的涉案车辆;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