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达当事人(身份证号码330325********3614):
本机关对你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已于2025年02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5年05月22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文号:瑞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812301467014号】,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3款的规定,通知你消除车辆违法状态,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号牌为浙C168QB的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或补办☐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驾驶证,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号牌为浙C168QB的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4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或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驾驶证☐足以办理述手续的合法证明,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号牌为浙C168QB的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号牌为浙C168QB的涉案车辆;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