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平当事人(身份证号码330381********4178):
本机关对你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已于2025年03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5年05月21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文号:瑞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812301460305号】,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3款的规定,通知你消除车辆违法状态,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车架号为YM1901-1605的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或补办☐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驾驶证,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车架号为YM1901-1605的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4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或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驾驶证☐足以办理述手续的合法证明,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车架号为YM1901-1605的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车架号为YM1901-1605的涉案车辆;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