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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王*义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6-11 15:4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王*义,(412726********2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4月13日09时50分,你驾驶车架号为LR5L2ZCC8L1105130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平阳县鳌江镇火车站大道进疏港大道南46米处,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血液乙醇含量:364毫克/100毫升,标准值:20毫克/100毫升),被民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实你此次违法驾驶的车辆是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血液鉴定报告书、车辆鉴定报告、车辆信息查询、酒精检测呼气单、车辆被盗抢信息、电话通知记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1款,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7条第1款第5项,拟作出罚款200元记9分的处罚;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4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第90条,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4款,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3条第1款第1项,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拟做出罚款1000记9分的处罚;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作出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考取驾驶证)的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22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考取驾驶证)的处罚。

对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为给予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本告知书送达(邮寄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和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298号

联系电话:0577- 63619645,联系人:王警官、谢警官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