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菊(332522********8589):
你于2025年3月14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扣留了无号牌(电机号为20240412285951)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71663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交管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2025年5月23日我单位根据事实对编号为3303043992271663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裁决。
现通知你携带以下物品:
√1.身份证, √4.保险单,
□2.机动车驾驶证, √5.购车发票,
□3.机动车行驶证, □6.登记证书,
√7.车辆合格证,
□8.其他物品:
前往四大队三中队补办相应手续领取车辆。若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