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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领取通知书(朱*义)
日期:2025-06-12 17:1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朱*义(362330********679X):

你于2025年3月5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扣留了无车牌号(车架号为LWMTC*****74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64291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交管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2025年5月22日我单位根据事实对编号为3303043992264291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裁决。

现通知你携带以下物品:

√1.身份证,                  √4.保险单,

□2.机动车驾驶证,         √5.购车发票,        

□3.机动车行驶证,        □6.登记证书,

√7.车辆合格证               □8.其他物品:          

前往四大队三中队补办相应手续领取车辆。若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