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平,男,准驾车型:E,身份证号码:362227********1555,于2025年3月11日16时7分,驾驶悬挂号牌为浙CGA327(真实号牌为苏F4DC9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瓯海大道辅道进京岚线东41米处时,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浙CGA327),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经查实,朱*平实施上述违法被民警当场查获,朱*平驾驶的车辆为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无从重裁量情节。
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浙CGA327),罚款3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作出收缴并强制报废车辆,罚款5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四项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浙CGA327)、收缴并强制报废车辆,罚款357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我单位于2025年5月30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002100832546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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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