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平,男,准驾车型:E,身份证号码:362227********1555,于2025年3月11日16时7分,驾驶悬挂号牌为浙CGA327(真实号牌为苏F4DC9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瓯海大道辅道进京岚线东41米处时,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浙CGA327)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经查实,朱*平实施上述违法被民警当场查获,朱*平驾驶的车辆为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无从重裁量情节。
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我单位于2025年5月30日依法作出温瓯公(交)行罚决字[2025]02317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291573
联系人:李警官 警号130153;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上汇工业区中汇路599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