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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朱*义)
日期:2025-06-12 16:4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朱*义,男,准驾车型://,身份证号码:362330********679X,于2025年3月5日11时15分,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LWMTC*****74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瓯海大道高架鸿翔路下闸道处时,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经查实,朱*义实施上述违法被民警当场查获,朱*义驾驶的车辆为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朱*义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2023年5月12日在温州市交警二大队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被处罚),属于从重裁量情节。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我单位于2025年5月22日依法作出温瓯公(交)行罚决字[2025]02061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291573

联系人:李警官 警号130153;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上汇工业区中汇路599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