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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荣,男,准驾车型:D,身份证号码:42112619******4813,于2025年04月15日17时01分,驾驶车牌号为鄂JSG49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龙霞路出大堡路南93米,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2022年3月31日);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
经核查,姜*荣本次违法行为时驾驶的车牌号为鄂JSG49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对姜*荣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决定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520元。
我单位于2025年05月27日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002100832093号),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季警官 031795;潘警官 033745
联系电话:0577-88517318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过境公路1630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