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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雷*进行行政处罚的告知书公告
日期:2025-06-12 16:5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雷*(身份证号码430725********1215):

2025年04月23日20时36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WH61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朝阳大街238号处,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68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驾驶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88743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5年04月23日20时36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WH61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仙岩街道朝阳大街238号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68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6087);驾驶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4);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1119)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68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查实,你实施该违法行为时驾驶的是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现场凭证(强制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测试单、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涉案车辆及人员现场照片、涉案车辆车架号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千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五十元的处罚;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千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一百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五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四千三百五十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1、对作出行政处罚:对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罚款二千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罚款二千元。

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 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5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

本处罚告知书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0554;张警官 警号130290;

联系电话: 0577-86687263

单位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交管局四大队八中队违法处理窗口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