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询,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3604281975****2532 ,于2025年02月23日17时19分,驾驶车牌号为浙JXT28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瓯海区丽岙街道京岚线连云港路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本次违法夏*询驾驶的车辆是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夏*询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次违法夏*询驾驶的车辆是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夏*询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夏*询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夏*询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2250元处罚。
我单位于2025年04月21日依法作出第3303042301476011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告知人:陈警官031799;季警官: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