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权,男,准驾车型:D,身份证号码:3207231981****3630 ,于2025年03月06日09时05分,驾驶悬挂伪造的车牌号为浙CUB908(经鉴别)、经查该车辆实际号牌为赣CQ199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瓯海区西象街浃社路北5米,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本次违法赵*权驾驶的车辆是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无从重裁量情节。
赵*权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赵*权有一个从轻裁量情节,无从重裁量情节)的规定,决定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并强制报废号牌为赣CQ199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赵*权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赵*权有一个从轻裁量情节,无从重裁量情节)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3000元的处罚并处收缴伪造的浙CUB908号牌的处罚;赵*权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并强制报废号牌为赣CQ199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收缴伪造的浙CUB908号牌、罚款3520元的处罚。
我单位于2025年05月27日依法作出第3303002100831780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告知人:陈警官031799;季警官: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