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当事人(身份证号码410323********0014):
本机关对你的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已于2024年12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据:
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通知你请前往顺风塘下中队车辆停车场取回车架号为267322311060039的涉案车辆;
口《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3条第3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合法证明,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车架号为267322311060039的涉案车辆;
经通知(公告)6个月仍未取回车辆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7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变卖或者拍卖。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