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毅当事人(身份证号码330328********0010):
本机关已于2023年03月22日通知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3款的规定,消除车辆违法状态,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电动机号码为 T1208000708的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提供或补办☐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驾驶证,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电动机号码为 T1208000708的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4款的规定,提供或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驾驶证☐足以办理述手续的合法证明,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电动机号码为 T1208000708的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电动机号码为 T1208000708的涉案车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规定,再次通知你补办或提供____手续(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消除违法),3个月仍未补办或提供(消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