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恒(身份证号410324********0658):
你于2025年04月09日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开具了编号为3303023991663816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5年04月09日16时03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J3J2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新104国道鹿翔路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你有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实施该违法行为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属于从轻裁量情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的,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的(2024年08月22日因无证驾驶被交警一大队处罚),属于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保险单复印件、电话记录、走访记录、网上查询记录、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实施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
2、对作出行政处罚: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5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杨警官 警号031399 陈警官 警号031617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35号 联系电话0577-56557678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