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433024********6515):
你于2025年03月09日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事故民警开具了3303026600149620编号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要求你15 日内到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3月09日15时0分在温州市鹿城区东瓯大桥望江西路下引桥地段 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你有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记7分。
2、对作出行政处罚:你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5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警号:031292;陈警官 警号:031617
联系电话:56557678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