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友(身份证号码532627********3115):
你于2025年3月3日10时00分许,驾驶浙A0AH85号轻型厢式货车,在G1523甬莞高速金海湖收费站处,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6087)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2025年5月22日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及时到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地址: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龙飞路130号,联系电话:0577-86388015)办理车辆领取手续。
特此通知。
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