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英(身份证号码330324********0543):
你于2025年03月03日14时23分许,实施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事故处理民警于2025年04月02日向你出具了3303026995203624编号的违法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307弄7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5年03月03日14时23分许,你驾驶车架号为AGL20031065的电动三轮车在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上吕浦锦园7栋前地段发生交通事故,实施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工作中发现。
经查实,你系非机动车违法,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网上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你实施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处一千元罚款的处罚。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公告告知。
本处罚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工作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吴警官 警号031309;罗警官 警号031496;
联系电话:0577-88690266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307弄7号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