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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利(身份证号码342122********2853):
你于2025年04月21日17时19分,在温州市鹿城区黎明中路洪殿路口处,实施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代码200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请于15日内携带相关证件,到(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307弄7号)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原件见附件1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5年06月16日
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