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梁当事人(身份证号码522631********2219):
本机关对你的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已于2024年11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4年11月15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通知你请前往顺风仙降停车场取回车架号为LKKDWFEE5NW014336的涉案车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3条第3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合法证明,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车架号为LKKDWFEE5NW014336的涉案车辆;
经通知(公告)6个月仍未取回车辆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7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变卖或者拍卖。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