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全当事人(身份证号码422825********1497):
本机关对你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已于2024年12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5年04月15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文号: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3002100812110号】,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3款的规定,通知你消除车辆违法状态,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号牌为浙CZA885的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或补办☐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驾驶证,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号牌为浙CZA885的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4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或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驾驶证☐足以办理述手续的合法证明,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号牌为浙CZA885的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号牌为浙CZA885的涉案车辆。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