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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李*军)
日期:2025-06-17 11:0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被告知人:李*军 身份证号码:522124********5611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5月13日19时57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YH15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瑞枫线上行24公里199米即潘岱街道砚下村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实,你驾驶的是轻便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信息、强制措施凭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驾驶证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2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你有权向瑞安市交警大队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475659   联系人:叶警官、 王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陶山镇陶马北路19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