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勇,性别:男,身份证号码:522401********3294,于2025年04月11日10时01分,你驾驶牌号为浙CZA260(悬挂号牌号码为浙CZM11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飞霞北路黎明西路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处二千元罚款的处罚;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处三千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并强制报废。因你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处五千五百元罚款的处罚,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并强制报废。我单位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3303022601388023号,此处罚决定书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经多种方式送达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相关文书扫描件请看附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一: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330302260138802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二:3303022601388023号公安交通管理收缴物品决定书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8690166 联系人:徐警官 孙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5年06月17日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