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送字〔2025〕第3303262300849091号
郑*勋,性别:男,准驾车型:无,驾驶证号码:422802********1793,于2024年12月21日09时07分许,郑*勋驾驶自行车途经S218安龙线平阳段544公里600米处,实施驾驶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违法行为,被执勤的民警查获。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262300849091号(罚款40元)的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郑*勋公告送达。限郑*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 58109700联系人:戴警官、王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