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青(身份证号码520203********0219):
本机关对你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已于2025年06月17日处理完毕,现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3条第3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合法证明,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号牌为无的涉案车辆;
经通知(公告)6个月仍未取回车辆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7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变卖或者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