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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林*达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6-18 17:1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林*达,(330326********23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当事人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05月02日05时28分,当事人驾驶车牌号为桂BEE03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平阳县海西镇海昌路与融合路交叉路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悬挂号牌浙CF0V23)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经查实,当事人驾驶的车辆属于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无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车辆类型鉴定报告、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合格证、现场照片、身份证、电话通知记录、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邮寄记录、车辆信息、驾驶证核查信息、网上查询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当事人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作出罚款3000元,收缴号牌浙CF0V23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200元,收缴号牌浙CF0V23的处罚。

对当事人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对上述告知事项,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 58109626,联系人: 张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 :平阳县万全镇郑宋大道467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