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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机动车合法证明或补办相应手续通知书(张*选)
日期:2025-06-19 09:5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张*选当事人(身份证号码330381********4337):

本机关对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已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4年11月26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文号:第3303812301423301号,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3款的规定,通知你消除车辆违法状态,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车架号码为 LD2020110111178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的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或补办¨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驾驶证,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车架号码为 LD2020110111178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的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4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或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驾驶证√足以办理述手续的合法证明,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车架号码为 LD2020110111178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的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车架号码为 LD2020110111178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的涉案车辆。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