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国(身份证号码3303811984****1830):
你于2025年05月13日08时18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K9T77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下沈北路连云港路口,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扣留你驾驶的车牌号为浙CK9T77的轻型栏板货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9116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二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来接受处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规定,通知你及时接受处理,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涉案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