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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关于拟对陈*荣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5-06-19 16:1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陈*荣(身份证号码36233019******7152):

本单位于2025年04月23日受理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一案,现已查明:2025年04月23日16时43分,你驾驶无号牌(电机编号为20230312174465)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行至辽霞路S1龙霞轻轨站前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核查,你本次违法行为时驾驶的无号牌(电机编号为20230312174465)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你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2024年2月1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处罚;2024年8月7日、2024年9月17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于2024年9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处罚;2024年10月30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被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处罚;2025年3月7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被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处罚),属于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身照片、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3042301333723号)打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3042301414971号)打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3042301415155号)打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3022601333110号)打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3303042301461123号)打印件、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温汽学[2025]技鉴419号)、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检验(测)、鉴定意见告知书(温公交(四)鉴告字[2025]第0025413号)、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案件相关资料、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的行为已构成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季警官 警号031795;祝警官 警号130230

联系电话:0577-88517318

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