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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勇,男,准驾车型:D,身份证号码:3303251967****6537,于2025年05月20日16时50分,驾驶悬挂车牌号为浙CNX917(经鉴别)、(经查,该车辆实际号牌为浙CKK73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下沈公路连云港路南9米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本次违法陈*勇驾驶的车辆是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陈*勇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陈*勇有一个从轻裁量情节)的规定,决定给予收缴并强制报废号牌为浙CKK73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陈*勇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陈*勇有一个从轻裁量情节)的规定,决定给予收缴浙CNX917号牌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收缴并强制报废号牌为浙CKK73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收缴浙CNX917号牌并处罚款2200元的处罚。
我单位于2025年06月10日依法作出第3303002100833902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告知人:陈警官031799;季警官: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