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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黄*云)
日期:2025-06-19 16:1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黄*云,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43303019******2812,于2025年02月25日14时51分,驾驶无号牌(电机编号为20240705243629)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行至龙霞路泽霞街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

经核查,黄*云本次违法行为发生时,驾驶的无号牌(电机编号为20240705243629)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 )轮车,且黄*云驾驶证是注销可恢复状态,属于从轻裁量情节;黄*云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2024年8月2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处罚;2025年1月24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处罚),属于从重裁量情节。

对黄*云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2200元。

我单位于2025年05月16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编号为温公(交)行罚决字( 2025 )3303042301482952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季警官 031795、张警官 033700

联系电话:0577-88517318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过境公路1630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