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学(身份证号码34212119******6332):
你于2025年05月01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87656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交管局四大队一中队(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过境路1630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于2025年05月01日15时00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LX05WF9E8N1004757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行至站前路197号边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是21mg/100ml)(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21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实,你的违法行为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鉴定意见1、人口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其他证据材料、现场照片、全国吸贩毒人员信息、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700元的处罚。
你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罚款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公告期满五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祁警官 警号033679;陈警官 警号031745;
联系电话:0577-88517318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