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缺席裁决公告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王*计)
日期:2025-06-19 16:3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王*计,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42224********077X ,于2025年03月15日16时09分,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2019052048(自编号为2025031501)电动三轮车辆(经鉴定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瓯越大道进景城路北1569米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实,王*计实施该违法行为时驾驶的是电动三轮车辆(经鉴定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违法当事人王*计的现场凭证(强制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涉案车辆及人员现场照片、涉案车辆车架号照片、温汽学〔2025〕技鉴257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王*计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千元的处罚;王*计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二百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合并罚款二千二百元的处罚。

我单位于2025年06月09日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042301488040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6687263   联系人:陈警官 ;张警官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违法处理窗口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