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张*杰 身份证号码:330325********0910
被告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5月23日01时05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730GB的轻型栏板货车,在塘永线场桥古月宾馆前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人口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查询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电话通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354501,联系人:洪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塘下镇塘梅路100号交警塘下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