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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对朱*贵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6-20 15:4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朱*贵(522528********08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05月17日10时35分,你驾驶悬挂号牌为浙CG7586(实际车架号码为LXEMDA40XLB000078)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滨海大道与海工大道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经查实,你驾驶的车辆经鉴定为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无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电话、短信息通知记录、人车合一照片打印件、现场查获视频、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温汽学[2025]技鉴494号、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编号03609)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000元,收缴浙CG7586的机动车号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5050元的处罚,收缴浙CG7586的机动车号牌。

对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对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以上公告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8568122,联系人:郑警官,吴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沧浪路2-2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