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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关于杨*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日期:2025-06-20 16:1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杨*海,性别:男,身份证号码:522129********1051,于2025年04月24日17时44分,驾驶无号牌(悬挂号牌为浙CH587Q)车架号为LCSDBDD63L1001270的二轮燃油车(经鉴定为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会展路与学院东路交叉口,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当场对杨*海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38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是醉酒驾驶机动车,杨*海的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38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大队查证属实。我单位依法作出四千五百元罚款的处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022601391195号,此处罚决定书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经多种方式送达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相关文书扫描件请看附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062990

联系人:叶警官 周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130号质监大楼一楼

附件1: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022601391195号扫描件

附件2: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收缴物品决定书编号:3303022601391195

附件3:满分教育通知书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5年06月20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