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性别:男,身份证号码:522129********1051,于2025年04月24日17时44分,驾驶无号牌(悬挂号牌为浙CH587Q)车架号为LCSDBDD63L1001270的二轮燃油车(经鉴定为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会展路与学院东路交叉口,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我大队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书编号为温鹿公(交)行罚决字[2025]02729号,此处罚决定书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经多种方式送达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相关文书扫描件请看附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062990
联系人:叶警官 周警官
附件:温鹿公(交)行罚决字[2025]02729号扫描件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130号质监大楼一楼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