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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对李*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6-23 16:2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李*,3303811984****29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5月30日15时00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F07Y5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温州市滨海大道滨海十二路路口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808122, 联系人: 郑警官 林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沧浪路2-2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