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 林*林 身份证号码:330325********2617
被告知单位: 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05月24日12时33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XH2020062893)行至望东东路与龙瑞公路路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77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4)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实,你被查获时驾驶的是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有关标准 ,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 )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检测为77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你的户籍资料、你的陈述和申辩、网上查询记录、强制措施凭证、温汽学[2025]车检第2001118号技术鉴定意见书、归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000元的处罚。
2、对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0元,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行为拟作出罚款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你有权向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6618057,联系人:金警官、叶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毓蒙路上东路路口开发区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