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荣(身份证号码422202********6566):
你于2025年06月04日实施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扣留无号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GD2023070100046的电动四轮车(经鉴定为其他类型机动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5938915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交管局二大队(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到案接受处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规定,通知你及时接受处理,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涉案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5年06月23日